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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一名女兒對此遺囑安排提出異議,主張其依《民法》規定應得的特留分權利受到侵害。她計算其應繼分約為全部遺產的七分之一,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,換算金額約2151萬元。因此,她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返還特留分,要求繼承主要遺產的兒子及孫子應返還差額約2148萬元。

台南地方法院一審時,未經言詞辯論程序,直接判決駁回該女兒的請求。法院認為原告已行使特留分扣減權,且遺產尚未分割,被告尚未依遺囑取得特定財產,故無從請求返還。

原告不服上訴至第二審,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,一審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即駁回訴訟,其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,違反《民事訴訟法》相關規定,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。因此,台南高分院判決廢棄原判決,將案件發回台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。